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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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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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损害赔偿金是救济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我国一些省市就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管理与监督、使用与审核等在政策或者立法层面作出了规定,但存在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资金使用、资金使用程序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从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用途、资金使用与审核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健全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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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损害 生态损害赔偿金 生态环境修复 环境法律制度 |
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F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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