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遵守先例原则”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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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卫东.普通法“遵守先例原则”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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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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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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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遵守先例原则”是普通法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判例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衡量法律适用的重要标准。其运行机制,从法源理论和司法程序角度归纳为先例分类、识别程序、区分判决理由和附随意见、失察先例判断、拒绝服从先例等五项法律规则。据此,可使普通法达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并促使法官正确地适用先例。对。遵守先例原则”的价值评断,采用普通法国家的法学家尽管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但多数赞同,致使这一原则能够存在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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