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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财产股份化的制度构造
引用本文:张保红.农民集体财产股份化的制度构造[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62(1):187-197+239.
作者姓名:张保红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暨广东法治研究院 广州 5104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YJA820031);
摘    要:农民集体财产股份化不会改变集体财产的性质,其在促进财产利用效率的同时又使成员权利得到了保障。保障性财产量化股份和经营性财产量化股份应做区分,前者禁止流转,以给成员提供现实的和代际的保障;后者允许有条件流转,以提高股份价值从而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制度构造方面,量化折股应当不限于经营性财产;量化股份应当确股到户且实行不增不减政策;在量化股份之外设非量化股份,以吸纳外部资本和管理经验;不设集体股;收益分配不得超过财产收益。

关 键 词:农民集体财产  量化折股  保障性财产  经营性财产  集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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