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及其裁判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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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绍章.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及其裁判技术[J].新疆社会科学,2012(2):9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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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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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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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商行为立法与政策规制研究”(10YJC820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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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贯通整个合同行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时间标准和价值标准。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既可成为合同交易的行为规范,也可成为合同审判的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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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易习惯 商事合同 裁判技术 认定标准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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