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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及其裁判技术
引用本文:李绍章.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及其裁判技术[J].新疆社会科学,2012(2):91-95.
作者姓名:李绍章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商行为立法与政策规制研究”(10YJC820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贯通整个合同行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时间标准和价值标准。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既可成为合同交易的行为规范,也可成为合同审判的裁判规范。

关 键 词:交易习惯  商事合同  裁判技术  认定标准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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