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
引用本文:王艳慧.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2):118-121.
作者姓名:王艳慧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后位继承是遗产利益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发生多次转移的产物。在婚姻住房作为遗产的情况下,两者的制度安排极为相似。但实质上两者在权利属性、立法理念、制度功能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明确两者的关系能够为继承法修订中的制度选择提供重要依据,在《物权法》尚未对居住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但在遗嘱继承中可先规定后位继承。

关 键 词:配偶法定居住权  后位继承  遗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