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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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艳慧.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2):11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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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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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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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后位继承是遗产利益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发生多次转移的产物。在婚姻住房作为遗产的情况下,两者的制度安排极为相似。但实质上两者在权利属性、立法理念、制度功能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明确两者的关系能够为继承法修订中的制度选择提供重要依据,在《物权法》尚未对居住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但在遗嘱继承中可先规定后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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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配偶法定居住权 后位继承 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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