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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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忠龙,丁钢全.经济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6):146-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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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忠龙 丁钢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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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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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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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同区域享有平等的区域发展权,政府在面对区域竞争甚至冲突时,必须给予积极的法律回应,而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经济法与传统公私法在法的生成基础、利益动因以及法权需求方面都有所差异。经济法保障区域发展权的具体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区域全面发展”为保障路径,以“兼顾”为价值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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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区域发展权 主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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