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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
引用本文:于忠龙,丁钢全.经济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6):146-149.
作者姓名:于忠龙  丁钢全
作者单位: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
基金项目: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项目
摘    要:不同区域享有平等的区域发展权,政府在面对区域竞争甚至冲突时,必须给予积极的法律回应,而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经济法与传统公私法在法的生成基础、利益动因以及法权需求方面都有所差异。经济法保障区域发展权的具体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区域全面发展”为保障路径,以“兼顾”为价值评价准则。

关 键 词:经济法  区域发展权  主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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