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
| |
引用本文: | 于锐.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1):154-157. |
| |
作者姓名: | 于锐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
| |
基金项目: | 2008年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论恶意诉讼侵权”(08E039) |
| |
摘 要: | 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
关 键 词: | 恶意诉讼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