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宽口径授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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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珊珊.以刑制罪:“宽口径授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J].江西社会科学,2021,41(3):18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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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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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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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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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刑制罪 宽口径授权 个人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 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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