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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引用本文:徐快华,乐文红,俞奇.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J].江西社会科学,2006(9):221-225.
作者姓名:徐快华  乐文红  俞奇
作者单位: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南昌,330046
2. 中共贵溪市委,江西贵溪,335000
摘    要: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关 键 词:侵权行为法  安全保障义务  构成要件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9-0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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