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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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快华,乐文红,俞奇.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J].江西社会科学,2006(9):22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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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快华 乐文红 俞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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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南昌,330046 2. 中共贵溪市委,江西贵溪,3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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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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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行为法 安全保障义务 构成要件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6)09-02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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