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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
作者单位:;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 键 词:受贿罪共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限制解释  通谋  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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