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研究
作者单位:;1.中南大学;2.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公权主导下的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既限制了适格原告的范围,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正确被告的寻找,更使原本应当保持中立的司法机关有了越俎代庖的倾向,这是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通过对国外同类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同属社会主导模式,各国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的差异悬殊,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环保政策导向有关。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的基本方向是从公权主导向社会主导转变。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原告序位制度和被告选择制度,与此同时,应当确保司法机关在面对两造对抗时进行有限度的能动司法,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不偏不倚。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两造结构  原告序位  被告制度  能动司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