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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的“第四条道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及其枢纽制度
引用本文:余彦.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的“第四条道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及其枢纽制度[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7):180-188.
作者姓名:余彦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420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重点科研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摘    要:刑事制裁、行政监管以及私益诉讼均无法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发态势。消费公益诉讼作为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的"第四条道路",在适格起诉主体范围、诉讼请求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均存在困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存制度的建立,能够预防适格起诉主体范围扩张可能引起的滥诉,有助于消解惩罚性赔偿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私益诉讼之间的紧张关系,能够保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长效运行,是克服上述一系列困境的枢纽制度。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存制度初创时期,应当重点关注应当提存的情形、被告支付赔偿金提存程序、消费者提存金领取程序和赔偿金充公程序。

关 键 词:假冒伪劣商品  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  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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