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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之提倡
作者单位: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关 键 词:
考试作弊
代替考试罪
犯罪化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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