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刍议 |
| |
引用本文: | 阚昌菊.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刍议[J].江西社会科学,2001(3):182. |
| |
作者姓名: | 阚昌菊 |
| |
作者单位: | 江西司法警官学校,江西,南昌,330013 |
| |
摘 要: |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以来,在过去的二十年的贯 彻 实践中,婚姻法对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值此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机,就婚姻 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 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此条文未作修改…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