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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中政府侵权现象研究
引用本文:艾,琳.集体谈判中政府侵权现象研究[J].江汉论坛,2014(3):56-59.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政府在集体谈判中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政府在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保障其权利的义务主体,但在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中则主要是权利主体,因此,政府的定位对集体谈判的实现至关重要。在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中,政府存在许多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而这也是造成有集体协商无集体谈判、有集体合同缺集体认同的主要原因。认识政府的不当位置并及时归位,是其在集体谈判中合理定位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关键。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集体谈判权  特殊主体  侵权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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