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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引用本文:陈岚,李娜.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J].江汉论坛,2000(2).
作者姓名:陈岚  李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上,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其立法根据可以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笼统地看作原因自由行为而予以追究,这不仅有违具体的正义,而且有停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刑法原则之冲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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