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讼法理在家事诉讼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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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永军.论非讼法理在家事诉讼中的适用[J].青海社会科学,2014(4):103-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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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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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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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研究”(13BFX080)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非讼法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研究”(12FXB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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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事诉讼案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牵连性等特点,因此家事诉讼程序上的设计和运作上就应当有所照应,做出与通常民事诉讼事件不同的处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开始认识到家事诉讼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差异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零星分散,不够全面和系统,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程序法理。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采用和普通民事案件几乎同样的处理方式。为了家事诉讼案件的妥当解决,应当参酌适用不公开主义、裁量主义等非讼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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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诉讼 非讼法理 公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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