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过程中的语言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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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书萍,夏凤英.论司法过程中的语言置换[J].青海社会科学,2010(6):204-207,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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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书萍 夏凤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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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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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过程中,表述案件生活事实的日常语言必须被置换为表述法律事实的法律语言。这种置换之所以能够,基础在于两种语言在意义上具有共通性,而法律职业者拥有双重语言技能则为其提供了可能性。置换遵循一定的逻辑路径,包括:在个案中置换;通过分析法律术语所使用的不同定义方法进行置换。多种原因将导致置换难题,包括:法律语言与外在事实之间存在"一多对应"关系;绝大多数法律语言多义;法律语言具有价值主导性;立法者不能如实表达立法意图;日常语言的发展性与法律语言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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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日常语言 法律语言 语言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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