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哲学体系诸范畴的理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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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焕庭.论朱熹哲学体系诸范畴的理论价值[J].学术研究,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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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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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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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朱熹(公元1130~1200年)博大恢宏的哲学思想,包含着一个系统的范畴体系。只有了解朱熹如何阐发诸范畴的内涵,才能对朱熹哲学思想做出客观的评价。本文仅从朱熹的范畴体系中,选择理、气、性、欲四个范畴作为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理”的本义,在中国哲学史上通常指条理、准则。如《说文》释“理”为“治玉也”。孟子则从伦理学的角度将“理”与“义”并联,作为评判价值的标准。他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①但不具有哲学范畴的意义。苟况、韩非讲“理”,既有条理的意思又有规律的含义。苟况说:“凡以知,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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