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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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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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尹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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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尹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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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权,它与自物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权体系。他物权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形成于罗马法时期,至近代而趋于完备,它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当今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做法——利用他人财产组织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他物权制度建设方面的缺位状况开始得到改变,但仍不理想。今天,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重新构造包括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内的中国式他物权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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