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律进路与规则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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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耀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律进路与规则设计[J].东岳论丛,2019,40(10):11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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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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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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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阻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定,一些试点地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面的实践创新与规则设计值得肯定。集体土地征收系增加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一种法律行为,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征收局限性及弊端的克服,但两者的同时适用无疑会出现客体范围的重叠,此时应遵循流转优先于征收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不限于存量用地,还应包括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应担当出让主体;政府不应作为初次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体现在再次流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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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征收 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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