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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
引用本文:张建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J].贵州社会科学,2008,221(5):32-35.
作者姓名:张建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
摘    要:我国现实环境状况折射出了《环境保护法》有效性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中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既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公共需求变化和环境基本权利发展的客观必然。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应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设想是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服务责任和兼顾其他环境责任。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  政府环境责任  完善
文章编号:1002-6924(2008)05-03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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