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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引用本文:李东军.关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6(9):95-98.
作者姓名:李东军
作者单位: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受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主义)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选择适用社区矫正刑,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确立“慎用监禁刑”或“社区矫正惩罚方式应被优先考虑”原则;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缓刑和假释前调查制度,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机构。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监禁矫正  自由刑  报应主义
文章编号:1004-6917(2006)09-0095-04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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