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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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东军.关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6(9):9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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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东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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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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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受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主义)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选择适用社区矫正刑,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确立“慎用监禁刑”或“社区矫正惩罚方式应被优先考虑”原则;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缓刑和假释前调查制度,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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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监禁矫正 自由刑 报应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6)09-0095-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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