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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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雪峰.村级组织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J].广西社会科学,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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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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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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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和第111条的规定,在治理农村的活动中,我国采取了“乡政村治”的政治模式,即乡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置在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国家行政系列由中央政府到乡镇政府构成,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构成为强有力的国家权力系统。“村委会”则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村民自治,由村委会和村民构建起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行政性关系之外的大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目标模式是在对庞大农村社会的治理中,通过由体现国家意志的乡镇政权与体现村民意志的村委会的有效合作,既可以保证国家意志的贯通到底,也可以充分调动基层社会的积极能动性,由此形成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和解、合作与相互支持,从而保证我国在巨大的现代化变迁中所要求的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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