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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新论
引用本文:徐光华.犯罪对象新论[J].广西社会科学,2007(3):73-76.
作者姓名:徐光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的研究没有进一步深入,主要是因为没有很好地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区分开来.对此,可引入行为对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明确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之间的关系: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但其性质、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存在范围均不相同.由此,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其外延包括人、物、行为规范及信息.

关 键 词:犯罪对象  行为对象  犯罪客体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03-0073-04
修稿时间:2006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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