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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涵及实现机制选择——基于案例的比较分析
引用本文:韩文龙 刘,灿.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涵及实现机制选择——基于案例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3(4).
作者姓名:韩文龙 刘  
作者单位:1.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 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院,四川成都,6111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摘    要: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构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体系,既应赋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完整的内涵,又要创新实现机制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面对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以及农民的退出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残缺等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置于“农民集体”的治理结构,赋予“农民集体”一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各个权利主体的边界和权能.本文从现实的案例分析中总结出三种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机制:传统的行政组织替代模式、新乡村共同治理模式和独立法人模式.对土地财产权实现机制的选择既要依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又要有所创新.

关 键 词:土地财产权  农民集体  行政组织替代模式  新乡村共同治理模式  独立法人模式  权能内涵  实现机制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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