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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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天奇.比较法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范本[J].社会科学研究,2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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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天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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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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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廓清这些差异,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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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暂缓起诉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 附条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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