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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两大标准
引用本文:黄学贤,廖振权.确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两大标准[J].社会科学研究,2009(6).
作者姓名:黄学贤  廖振权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项目"行政程序立法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摘    要:效力的贯穿性与内容的根本性应当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两大确立标准.然而根据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的现状分析,在现行的研究成果中无法找到"合格"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正当程序更适宜作为一种程序理念,而不适合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实体性原则也不适宜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关 键 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效力的贯穿性  内容的根本性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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