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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
引用本文:张一民.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J].社会科学研究,2022(3):174-180.
作者姓名:张一民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服制定罪研究”(18CFX008);
摘    要: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关 键 词:《大清现行刑律》  杀尊亲属罪  沈家本  清末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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