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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
引用本文:袁杏桃.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4(5).
作者姓名:袁杏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武汉430060;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杭州311121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高校科研项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
摘    要: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适用条件  赔偿标准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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