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秩序性尊严之构成——论尊严形态在不平等社会关系中的现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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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德强.人的秩序性尊严之构成——论尊严形态在不平等社会关系中的现实性[J].文史哲,2008(3):162-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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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德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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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10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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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尊严享有主体的普遍程度和平等状况为标准,可将人的尊严分为秩序性尊严与普遍性尊严两种形态。其中,秩序性尊严是指人基于特定的社会秩序或规则以及特定的人身属性或伦理禁忌而具有的一种不可冒犯、不可侵越的社会地位、群体权威或生活状态,主要包括社会等级关系、精神品性差异、社会生存秩序等内容。不平等社会关系具有的等级秩序性和主体类别性构成了秩序性尊严的主要特性。实现不平等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是实现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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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的尊严 秩序性尊严 普遍性尊严 等级秩序 不平等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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