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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应用研究
作者单位:;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2.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具有手段的非强制性、调查范围的有限性和目的的监督性的性质。针对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范围不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措施。

关 键 词:民事检察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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