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实质出罪可行性研究——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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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亚明.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实质出罪可行性研究——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J].江苏社会科学,2021(5):1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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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亚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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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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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进行量化研究,发现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一律入罪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犯理论适用存疑;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裁判罪责刑不相适应.该抽象危险犯行为存在实质出罪的可行性:一是从概念上进行廓清,区分出罪与实质出罪;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实质出罪理论具有可适用性,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接受.结合域外立法有益经验,我国应明确可操作性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标准:一方面,引入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以符合刑法总则的"但书"精神;另一方面,增加可以实质出罪的情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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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驾 实质出罪 积极刑法观 "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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