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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研究
引用本文:刘道远.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1(7).
作者姓名:刘道远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项目“商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10YJC820072); 2009年教育部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设计”(2009JJD820010)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关 键 词:恶意诉讼  侵权责任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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