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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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菂.论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学术论坛,2013,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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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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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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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的来临与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电子卷宗的社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引人关注.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关键的便是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协调好公民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同时,针对行政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对信息主体常见的侵权行为,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则原则以及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行政救济途径.“无法律即无行政”公共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来处理个人信息,其行为理应受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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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权 保护 限制 公共行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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