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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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J].江淮论坛,2014(6):11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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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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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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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时网络还未兴起,也未出现QQ、博客、游戏账号等这些数字概念,所以《继承法》对可继承遗产的列举性规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些数字信息资源.互联网以及数字技术的运用让数字逐渐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以至生存的方式.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即为其中之一.本文旨在从社会基础、理论基础以及法律规制三个方面阐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提出可以通过修改《继承法》、颁布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等形式构建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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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数据时代 网络数字遗产 遗产继承 立法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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