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内在价值"无法证成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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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兰卓."自然内在价值"无法证成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J].东南学术,2005(5):16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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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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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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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出于人的良知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我们愿意把自然作为与人同样平等的独立物来看待,并善待自然、善待生命。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法律上自然也具有内在价值,可以作为与人平等的主体而独立存在?作为人类的法律又该如何取舍,如何规范? 一、对“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分析我认为我们在“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问题上的混乱主要在于没有从本质上区分“价值”和“内在价值”, 使得我们迷失在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进而能否上升为法律主体这一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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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8-1569(2005)05-016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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