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系统论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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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德军.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系统论思考[J].中州学刊,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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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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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大学法学院 济南25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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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我国生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研究”(14CFXJ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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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应当保持谦抑还是扩张,这一问题不是刑法自身所能回答的,应当从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进行研究。鉴于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总体上应表现出适度的扩张性。我国应适当扩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以"罪的扩张"来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弥补现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功能之不足;应适当宽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以"刑的谦抑"来确保公民生活的安定,避免刑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过度干预。要提高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中介组织和消费者"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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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系统论 刑法体系 谦抑性 扩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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