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交换违法性判定的进路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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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辉.论信息交换违法性判定的进路和方法[J].中州学刊,2023(2):5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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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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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共谋法律规制研究”(20FFXB066);;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21IRTSTHN012)课题“数据共谋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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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交换具有帮助经营者实现目标营销和标杆管理、增进消费者福祉、提高经济效率以及引发共谋、市场封锁的双重效果。对此,我国应在垄断协议制度中从以下两大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交换违法判断方法,以有效识别限制竞争的信息交换行为。一方面,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并导致核心卡特尔发生的,应一并判定为原则违法;另一方面,经营者仅是单独信息交换的,则应根据信息要素、市场要素和交换方式要素进行合理分析。信息作为违法性判定的核心要素,应从信息类型、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公开性四个维度考量;市场要素应考量市场结构和参与者情况两大方面;交换方式要素须判定交换目的、频率、方式及是否附加建议性行为,进而构建出我国信息交换违法性判定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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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交换 敏感信息 垄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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