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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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然军.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J].新疆社科信息,2005(3):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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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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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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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该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望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陷。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随着《婚姻法(修正案)》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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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探望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现实意义 英美法系 制度起源 法律依据 制度发展 婚姻家庭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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