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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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尉立新.浅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J].人才瞭望,2009(8):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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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尉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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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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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小张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在某物流公司,当时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年。2008年9月,小张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老板给其的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某贸易公司”。小张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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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误解 物流公司 用人单位 大学毕业 服务期限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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