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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引用本文:尉立新.浅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J].人才瞭望,2009(8):49-49.
作者姓名:尉立新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案例:小张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在某物流公司,当时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年。2008年9月,小张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老板给其的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某贸易公司”。小张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误解  物流公司  用人单位  大学毕业  服务期限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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