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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舆论:意义与限度——以“微博上的小河案”为例 |
陆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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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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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网络公共领域既非“乌托邦”亦非“敌托邦”,而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微博上的小河案”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基于独特的技术设置,自主生产了案件的重大意义,使之独立于主流媒体广泛传播。然而,网络公共领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范式截然不同;塑造网络法律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就法治发展而言,网络法律舆论有益于保障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但也容易消解法律逻辑和化约法律问题,甚至加剧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分裂,迫使司法子系统寻求权力的庇护。 |
关键词: 互联网系统 网络公共领域 “小河案” 法律符码 微博舆论 |
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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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司法治理’思潮与多元解纷机制再司法化”(13YJC82005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DZF1201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项目“web 20网络公共领域规制模式研究”(13SFB3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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