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按照社群主义者的理解,共同体的善发源于社群,其相对于个人的善而言包含更少的主观成分,且通常会被放在更为首要的位置,并有助于促成社群的实质化转型,这恰好是自由主义所欠缺的。人们既不能将共同体的善与个人的善加以对立,更不能使共同体的善凌驾于个人的善之上,这两种善必须得到公平对待。比较而言,共同体的善只是相对的,反倒是个人的善更为真实。有鉴于权利体现着个人的善,所以切忌以共同体的善为名消解或压制个人权利。自由主义者将权利置于超越善的至上位置,但其遵循的正义原则却可以被转述为特定的善,因此有违其坚持的价值中立原则。实际上,价值中立原则仅适用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难以对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作出合理解释。不可否认,权利本位论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但对其过度推崇却会导致严重的僵化或分裂,因为权利的优先性并非绝对,其不能抛却对善的探寻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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