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以比较民俗民法为例 |
| |
作者姓名: | 章礼强 |
| |
作者单位: |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051 ) |
| |
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12ZS054) |
| |
摘 要: | 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阐发,取得了甚大成就且有重要的当代价值。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为人们指明了民族习俗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民俗指民众的风俗习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俗是从世代相传的经验中发展起来的,民法的源头在于民俗。民法取代民俗,其根本动因归属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此外,民法的产生还受到民族矛盾和文化矛盾等多种综合矛盾的作用,是民俗无力驾驭、控制调节社会矛盾的结果。今天,恩格斯晚年法治思想仍不失为研究民法时不可忽视的方法论,从这独特的视角可以揭示民俗与民法的关联和差别。
|
关 键 词: | 恩格斯 法治思想 民俗 民法 |
|
| 点击此处可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