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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关于老年人再婚的相关条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根据《条例》规定,子女、亲属或其他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近些年来对老年人再婚的观念已经有了一些改变,但子女反对阻挠,依然是困扰老人再婚一道难以逾越的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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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1月21日《扬子晚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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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己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持《优待证》,可在医疗、交通、旅游、参观文化场馆和接受法律援助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外省老年人,来浙江观光旅游、探亲访友,也将受到同等优待。“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古人神往的道德境界;如今,有了令人欣慰的浙江现代版,值得击掌喝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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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 ,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 ,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 ,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 ,似有不完善之处。在本文中 ,笔者借鉴古今中外的刑法规定 ,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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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彬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2):71-75
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宜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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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平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1):55-58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学界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诸多猜想,意图能在理论上重塑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所应承担有区别于其他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在责任上应该作出特殊规定。自修正案颁布以来,虽然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不少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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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施行,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问题,随着新法的修订,如今变成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对此大家纷纷热议,但我们不应过于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值得深思的是,"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何以成了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归根到底,说明人们在对老年人的应尽责任上,做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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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以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认为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老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对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又顺应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潮流;既适应了当代刑法刑罚宽缓化和人道性的要求.又满足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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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9(1):36-39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而对于老年人犯罪,社会防御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家庭人员也要多关爱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还要多组织老年人的社会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社会生活,同时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对于已经犯罪的老年人,我国对其的刑罚处罚没有特别规定.比较国外和我国古代的立法,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大多规定了从宽,我国的刑罚执行应该采取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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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是指老年人一生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生产、生活资料。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老年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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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为了让老年人掌握和运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现将其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一、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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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义务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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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可以选择家庭照顾方式养老,家庭照顾者可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支持与经济支持。美国联邦税法为老年人家庭照顾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减免,这种税收减免仍处于不断调适状态;同时,该税收减免对不同状况的家庭照顾者的补偿不一致,不足以有效维护家庭照顾者的相关利益进而满足社会需求,其匹配程度需进一步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赡养老人附加专项扣除,为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但仍需要解决制度不足,这既需要更具体化的措施,也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优化符合我国国情的课税模式,实现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战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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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新伟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8-40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华民族恤老文化的体现,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和刑罚的目的,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人权的接轨。但现行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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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规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常回家看看"。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常回家看看"就不可避免地以民事案件的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案例:储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太太,育有一双儿女。2009年3月,储某夫妇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因储某夫妇住的老房子被卖,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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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沂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122-127
1996年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条款,无法应对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所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照料需求.应该在该法中增加“老年人社会照料与服务”一章,与“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共同构筑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应明确老年人社会照料与服务的定位、各种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照料服务主体的法律定位和权责划分,建立完备的准入、变更、退出机制,规范服务、严格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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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兰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9-124
民法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人,对于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老年人监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老年监护制度是老年人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老年监护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我国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是立法的一次进步。为保障该制度的良性运行,需从原则确立、制度设计、措施跟进三方面科学构建完整的老年监护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