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当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对这些环境问题的现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渐显不足,有必要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环境侵权之中。但是,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法律障碍在于,在什么条件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且怎样科学合理确定其数额。根据美国法律及判例,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并应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我国可于此获得有益借鉴,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必须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法律将综合考虑环境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最高额的限定等因素,以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2.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与精神损害判断标准,指出中国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保护范围之中,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作为《侵权责任法》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生命权救济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缺失、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难以适用、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等问题。因此,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合理制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名称、性质、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并不统一,学界观点各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具体.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三部分;其中直接损失应以实际支出为准;死亡赔偿金以全国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15年;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定额部分应当考虑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5万元的数额,弹性部分由法官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亲属的具体情形酌定.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6.
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凸现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民事侵权赔偿是最能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救济方式.文章对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了简要分析,并对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做了对比,认为我国法律应采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7.
作为英美侵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名义上的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行为本身构成损害诉因。名义上的损害赔偿金大致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没有实际损失;二是不能证明具体损失。名义上的损害赔偿金不同于小额的实质赔偿金,并且有时可以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并用。名义上的损害赔偿金的功能是,证明原告的个人品质是值得信赖的,进而为原告确认权利,以及寻求败诉方承担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8.
反思与重构: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构成了环境权的两个层面.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环境损害.侵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救济机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可有效填补公力救济机制的瑕疵.在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中国侵权法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价值理念滞后、请求救济主体单一、事前救济不足、损害赔偿范围含糊等缺陷.文章建议抉择"可持续发展观"为内在价值理念、扩展请求侵权救济的主体、重视侵权法的预防机制、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充分发挥侵权法对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抚养费请求权。由于"两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所以,"两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得主张;尽管"两金"与被扶养人的抚养费性质不同,理论上似乎可以并用,但由于"两金"在赔偿标准上采取了"遗失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济达到了如同没有发生侵权损害一样,所以,被扶养人的抚养费亦不可以与"两金"并用。  相似文献   

10.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文章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周延地概括精神抚慰制度,并从四个角度透视了该解释:权利型客体的重新排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精神抚慰制度的新建、“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的新认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新解。以期使精神抚慰制度以较完整的体系体现在已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责任法》中。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虽然其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个条文,但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适用时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协调、主观条件限制过窄、损害结果不明、赔偿标准不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可以通过划定基准范围、设定最高限额、增加参考因素的方式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2.
社会应急事件中政府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法律特征,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其相应的功能和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把他们有机结合在一起,根据国外精神赔偿制度的实践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逐步提高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减少损害赔偿,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侵权法中的机会丧失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会丧失理论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害的机会丧失时,加害人应对此种机会的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学说。它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并对损害、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的传统学说造成了一定冲击。该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但关于其适用及其适用范围尚存诸多争议。我国机会丧失案件并不少见,但却没有采纳机会丧失理论。本文在介绍机会丧失理论的内涵及各国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它在侵权法上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主要争议,并提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风险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要求。但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扩张式发展又在侵权法体系内部导致困境,使侵权法的价值与功能受到冲击。为了保持侵权法体系的内在协调,各国法律无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施加某种限制。正是在这种扩张与限制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反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当代的扩张式发展及其所受限制,必须从侵权法的内在协调需要出发,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16.
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得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配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后者,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此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分配,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7.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8.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开始极力扩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较好地发挥出惩罚被告与遏制他人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功能.美国、日本、韩国等将其适用于专利权保护与侵权救济,形成了专利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对故意侵权的认定、裁判程序、评估方法以及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度控制等方面,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为我国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大胆移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使之成为惩罚侵权行为和鼓励创新的一种机制.  相似文献   

19.
浅议国家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因国家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采取了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许多方式予以救济。对国家侵杈行为不处以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对于国家侵权行为也不能有效地防止。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因国家侵权造成公民个人的精神损害,必须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成为诸多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20.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