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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史学界同志在探讨“隶臣妾”身分问题的过程中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古代的收奴制度问题。主张隶臣妾身分为“官奴婢”的同志认为,“将罪犯收为奴婢的制度,在秦以前早已有之,秦律只不过沿用了这种制度”;持隶臣妾为“刑徒”说的同志则认为,“在古代社会,有些刑徒可能是奴隶,但并不一定所有的刑徒皆为奴隶”,“隶臣妾仅仅是一种刑徒,他(她)们并不是官奴隶,也不相当于奴婢”;还有几位同志把秦律中的罪犯二元化,主张“隶臣妾”是奴隶,“城旦春”是服刑六年的“刑徒”。显然,这些同志一致认为秦代依然存在着收罪人为奴的制度,而且都以是否属  相似文献   

2.
自“云梦秦简”出土后,“隶臣妾”的身份、地位及阶级属性就成为历史学界最感兴趣的问题之一。笔者曾于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三年先后两次发表对“隶臣妾”身份的意见,认为“隶臣妾”不是奴隶,仅是刑徒。此后,不断读到一些不同观点的论著,一些外国学者也参加了这一讨论。拜读海内外学者诸大作后,笔者受益匪浅,并衷心感谢对拙作不妥之处的批评。然而,掩卷深思。感到在“隶臣妾”讨论中之最根本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而在讨论中还涉及到史学研究中的一些方法论问题。于是,不得不就此问题再次请教于海内外学者,因作《三辨“隶臣妾”》。  相似文献   

3.
秦简问世以来,历史学界对“隶臣妾”较为集中的意见有二:一是认为“隶巨妾”为官府所属的奴隶;二是认为“隶臣妾”是犯罪后  相似文献   

4.
对于秦汉律中的“隶臣妾”,古代典籍中虽有解释,但很不详尽,难于弄清其性质。一九七五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隶臣妾”的第一手材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发表了不少卓有见地的论文,使人耳目一新。对“隶臣妾”的性质,当前主要有三种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是奴隶,有的同志认为是刑徒,还有的同志认为形式上是刑徒,实  相似文献   

5.
<正> 《云梦秦简·秦律》出土后,学术界曾就“隶臣妾”的身分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由于秦律本文未见关于隶臣妾及其他刑徒服役期限的明文规定,加以争论各方对秦律刑、罪序列的认识又很不一致,所以对秦刑徒是否有期及刑徒是否属官奴婢身分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出公认的结论。1975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古佚文《守法守令十三篇》中的一条关于田税的令文涉及战国初期齐国的刑罚体系和“公人”的身分,对说明“隶臣妾”的身分很有助益。兹移录于下并略加分析: 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口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汉代(公元前二○六年至公元二二○年),社会上曾存在过大量的奴婢,这是公认的事实。史学界虽然对汉代奴婢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方面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一直把汉代奴婢视为奴隶。因此,在探讨当时的社会性质时,奴婢问题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最近,还有把罗马奴隶制与汉代社会做比较研究的文章,其中所举有关汉代奴隶的资料,也多是古籍中关于奴婢的记载。尽管早有学者曾经指出过:秦汉时代的“官私奴婢”和“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不同的地方”,但也未否认这些奴婢是“奴隶制度的残余”。可见,奴婢就是奴隶的看法,在史学界似成定论。但是,笔者研读了马克思的有关著作和翻阅了历史资料以后,觉得上述看法仍有讨论的必要。我认为:奴隶和奴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现将一些粗浅认识提出来,以就教于专家和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7.
古代的奴婢实际就是奴隶,历代对奴婢还有僮、私属、口、奴、隶、仆、臧获等不同的名称。在阶级社会中,无论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或是从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都不可能把前一社会的痕迹扫除净尽。唐代长安大量奴隶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唐王朝距离中国的奴隶社会末期已有一千数百年之久,但当时的法律中仍然把国民分为“良”、“贱”两类,只要判明是“贱”民,也就是“奴”,便可以在市场上如牛马驴骡一般地自由买卖。在唐代长安这座宏伟富丽、人口一百万上下的城市中大概有多少奴婢?他们又是怎样生活的?这就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春秋时期的“皂隶牧圉”属于平民阶层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春秋时期的皂隶牧圉,其阶级地位,目前流行的说法是称他们为奴隶或家内奴隶。其实,春秋时期文献中的皂隶牧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系指王室或公室即国家政权中“百官”属下的职事人员,相当于《周礼》序宫中的“府、史、胥、徒”,即所谓“庶人在官者”,应属于享有公民权利的平民阶层。而真正的奴隶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普遍奴隶”——“野人”和王室或公室中的“家内奴隶”——“罪隶”、“四夷之隶”、“奚隶”、“胥靡”。下面,分三个问题来谈。  相似文献   

9.
《后汉书·济南安王康传》记载:“(刘康)奴婢多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奢侈恣欲,游观无节……国傅何敞上疏谏康曰:今奴婢厩马皆有千余,增无用之口,以自蚕食。”为什么一千四百个奴婢是“无用之口”呢? 养着他们就是“以自蚕食”呢? 这一点,许多人不能理解,也不相信。如五十年代童书业先生诘问说:“有人认为汉代奴隶根本不从事生产,那么我们要请教一句:那些拥有千百数奴隶的商人、地主们是不是因为钱太多了,所以要养千百只饭桶在家里吃白饭呢? ”王仲荦同志认为刘康家的一千四百奴婢的大部分,可能就是用在私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最近,朱绍侯同志又旧事重提,指出:对“无用之口”“信以为实,那就未免太天真了。”以上诸说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汉代剥削阶级出门就要乘车,所谓“安车当步”。天子出行“备千乘万骑”,一般官吏和地主,也是“连  相似文献   

10.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现了有关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新材料.岳麓秦简显示,秦不仅商品交易种类丰富、货币经济发达,而且还出现了合伙经商的情况.岳麓秦简还披露了秦“列肆”的新史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世文献记载之不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批简文不但首次出现了秦“亭佐”及其管理职能方面的史料,而且还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处理商业纠纷的过程,为学界深入探讨秦亭制和法制史问题提供了新的史料依据.  相似文献   

11.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简,是研究秦国和秦代历史的珍贵资料。其中的《秦律》和有关部分,是至今存在的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和附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填补了《唐律》以前历代法典的一大段空白。但是,目前出土的这部《秦律》究竟是零简残编,很不完整,因而给研究者又带来不少困难。对这个残编所反映的社会性质究竟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其中的关键问题“隶臣妾”究竟是官奴隶还是刑徒,至今都尚在学术界研讨之中,未成定论。笔者对这个问题,亦曾有一个反复的认识过程,徘徊于两说之间。几经变化,最后乃至决定先从排比材料入手,细加分析,始恍然必须突破按“汉律”解释“秦律”这一框框,而后才能认识其真面目,并得出一些初步推论,以求研究中国法制史同志的指正。  相似文献   

12.
关于历史是谁创造的问题今年来,学术界一些同志对在七十年代批判林彪一伙鼓吹的“天才论”的斗争中,所肯定的“奴隶们创造历史”说,提出了质疑,并由此对历史是谁创造的问题展开了讨论。一种意见认为,不是“奴隶们创造历史”,而是整个人类创造历史。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历史不是整个人类创造的,而是奴隶们即人民群众创造的。双方争论焦点在下面几个问题上:  相似文献   

13.
一、西汉废除了收孥法吗? 收孥法又称收,收录,收事,或籍没,籍家,籍门。司马贞曰:“收,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或“谓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①,所以收孥法是一种有关将罪犯妻子家人没入为官奴婢的残酷刑罚。汉文帝即位的第二年,曾与群臣讨论收孥法的得失;随即下了“尽除收律”②诏令。有人认为,“收孥法自汉文帝宣布废除之后直至西汉末始终没有再执行过”,“西汉确实废除了收孥法”③。作者的主要依据,只不过是严延年、朱买臣,韩延寿和王章等案的四条史料。我们认为,仅仅依据上述四起没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官奴婢的案件,就断然作出西汉二百年间“确实废除了收孥法”的结论,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相似文献   

14.
论王莽改制中的“私属”身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王田私属制是王莽改制的核心。所谓私属制,就是改奴婢曰私属,禁止买卖。史学界多认为此制“只不过是变其名而未改其实,除了欺骗,毫无意义。”它“不是改变奴婢的社会地位”,“而是肯定了奴隶地位的固定不变”。对这种全盘否定的论断,我们不敢苟同。 土地兼并和农民大量沦为奴婢,是西汉中后期的主要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很突出,很明显,西汉后期的统治者对此有所洞察,哀帝时议限田限奴就是证明。王莽在平帝时即掌握了西汉的政柄,他对此问题更是洞若观火。他始建国元年的诏令说,秦至西汉“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这种状况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富者犬马  相似文献   

15.
以君主意志为法权的秦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元前二二一年建立的秦王朝,在历史上只存在了短短的十五年就被农民大起义的烈火焚毁,与秦朝封建统治一起灰飞烟灭的,不仅有豪华、壮丽的咸阳城、阿房宫,还有那令人憎恨的法制典籍。所以,历来人们对于秦王朝的评价基本不出“暴虐”二字,对秦的法律也仅限于“繁法严刑”的笼统抨击,更多的内容就无从说起。自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大量秦简之后,有关秦律的研究,目前在国内外学者中正方兴未艾,已出现不少成果。这里,仅就秦的法律制度对后世、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影响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同专家们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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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臧获制是名家争论的核心 春秋初中叶,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奴隶制主导的剥削方式、“籍”的部落成员和外族奴隶制被废除,“庶民”即农业奴隶广泛向封建农奴转化,封建农奴阶级发展起来。但奴隶制在各方面仍然严重存在。不仅盛行家内奴婢,工商奴隶,甚至在农业上也仍然保存所谓“隶农”即典型的奴隶劳动剥削方式。这些奴隶主要是从战俘,也有一定数量是从买卖转化而来的;绝大多数是单身的奴隶。战国时期统称这些奴隶为“臣虏”或“臧获”。“僮”也是“臣”,但可能更多的是指工商和家内奴隶。  相似文献   

17.
由“孛斡勒”等所体现的早期蒙古社会的性质○吉日嘎拉“孛斡勒”(bool)一词常见于《元朝秘史》等古代蒙古文文献,《秘史》旁译作“奴婢”。“奴婢”无疑是指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在政治上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说明“孛斡勒”一词的概念在古代和现代基本相同。“孛...  相似文献   

18.
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为年谱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几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来一束竹简,有人题名((编年记》,有人称作《大事记》,对这五十三枚秦简所记载的内容属于什么文体,尤其说法不一,值得探讨。季勋同志在《云梦睡虎地秦简概述》一文中说:“有些象后世的年谱”。《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也说它“类  相似文献   

19.
一般都认为奚、羌是奴隶。首先把奚解释为奴隶的是罗振玉,他在《贞松老人遗稿后丁戊稿》中释奚为用绳索捆绑罪人或奴隶。其后郭沫若进一步确定奚是奴隶,他说“奚”字字形是“所拘者跪地反剪两手之形,实非从女,然谓当以罪隶为本义,……此字足证奴隶之来源。”(《卜辞通纂考释》)此后,多数史学家采用此说。赵锡元不同意把奚视为奴隶,他认为甲骨卜辞中所见的奚,全是被杀作人牲的,没有见到用于生产或服役的记载,所以他说:“殷代的奚,还没有下降为  相似文献   

20.
秦“都官”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都官”之设,旧因不见于史载而无论者。自湖北云梦秦简出土,其考古资料在《文物》1976年第6、7、8、9期发表后,由于简文中有关“都官”之记载多达14见,故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拟在诸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秦“都官”之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或有助于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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