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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唯一一部宣称放弃一切战争、不保持任何战争力量并宣布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的宪法,《日本国宪法》的存在对于保障以及促进世界和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日本虽然在战后的一段时期内曾坚持非武装、中立的道路,恪守和平条款,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这样,和平宪法就成为了日本达到这一目标的阻碍。正因为此,自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开始,日本采用宪法解释、国会立法等手段对和平宪法进行了长期的宪法变迁,以期在不改变宪法条文的前提下,通过国家权力行为从实质上改变第9条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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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和功能,非自由人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权,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对于非自由人的侵权行为,如何保障非自由人人权成为保障人权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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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最早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等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和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弊端逐渐暴露,需要加快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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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宪法的妥协性也不断加强,在宪法不断更迭和演变的过程中宪法都体现出了一定的妥协性,所以也可以说,宪法就是妥协的一种产物。本文主要以近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以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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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人类的文明史,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部人类的管理史,即不断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从必然走向自由的历史。在管理中,人既是管理活动的主体,又是管理活动的客体,在一切关于"人是什么"的定义中,都包含着管理问题,任何管理思想的提出都离不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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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的第一部戍文宪法,更是成为了各国制定宪法时参照的一个主要摹本。虽然世界上有的国家的宪法制定的比美国的完法更为完整,但是,却没有产生美国宪法这么大的影响力。本文主要从美国宪法的成长及发展过程以及美国无法所独具的特色来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借鉴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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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以发展的国际人权法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突破国内法的限制,保护领域不断延伸,近年愈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集体人权与发展权问题。受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人权立法也有了长足进步,2004年的最新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写入宪法,第一次在国家根本法中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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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十六大党章在继续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同时,又引人注目地增写了共产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根据新世纪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党同志提出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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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空前"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学者们围绕所谓"宪法司法化"问题展开空前炽热的讨论,然而这一提法在中国没有其存在和生长的土壤,我们应秉着民主和程序正义的改革态度不断完善现行宪法实施模式,从提高公民对本国的宪法认同感入手,充分恰当的适用宪法,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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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统一的职业伦理对构建稳定的、互动的法律共同体有重要作用。中国的宪政之道责在运用宪法,而不是修改宪法。只有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基础上,重构政府的职能,培育社会和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实现法治。以上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目前的改革来看,处理司法外部的问题暂时还不成熟,从改革司法内部的问题入手才是切实有效的做法。其中,引入判例法制度对于形成稳定的法律共同体、实现司法独立以及向“宪政时代”过渡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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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巳经成为共识。但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如果宪法的权威没有在全社会得到确立,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十年动乱”中,连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也未能用宪法维护住自己起码的人格尊严,整个社会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就可想而知了。改革20多年了,宪法的权威是否已经建立却依然是个问题,我们依然不时听到违宪违法的报道和披露,人民的基本人权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 要真正确立宪法的权威,根本出路在于宪政改革。按照学者杜钢建的思路,宪政改革可以归结为八个字:依宪治政,司宪督政。也就是说,中国宪政改革的突破口是行政体制改革。这既符合宪政主义双重人性的预设:对执政者,持性恶的假定,这样才能防止统治者作恶;对民众,持性善的假定,这样才能尊重他们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保障他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也符合中国的现实,权大于法是违宪违法的重要原因。J·布坎南发现,政治活动家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和规模,去超越任何可以想像的公共界线。因此,只有政府的或国家的活动范围受到可强制执行的宪法的约束,方可阻止此种过分的扩张。 除宪政改革外,加强公民的宪法教育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面对人权受到的侵犯,大多公民依然处于不想告,不会告,不愿告的状态,这与一个现代国家相去甚远。有人因此建议在大中小学生中全面普及宪法知识,将现行的政治课从小学5年级起直到大学一年级,每年开设宪法课。此举倘能得以实施,相信功莫大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