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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所涉及的三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剖析,即:(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实施以后自身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刑法司法解释对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实行以前。已有的生效司法解释正在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笔者主张,在这三种情况里都应该坚决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提出了立论依据。  相似文献   

2.
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解释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之间、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立法解释之间以及刑法立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无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本文中所谈的刑法,是指广义下的刑法,即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又包括国家颁布的其它刑事法规。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力”,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范畴的问题。它指的是某项法规对它颁布以前的事实、关系是否有效,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做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即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原则上按过去的法律办,新刑法基本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的刑事法规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新刑法则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规定的刑罚比过去法律规定的轻,则按新法办。然而,法律的溯及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采取何种原则,与社会治安状况紧密相关。在我国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法律溯及力也有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4.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指一个刑事立法颁布后,它有没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也就是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建国的时间长短和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在建国时间不长,巩固政权时期,所颁布的刑事法律一般都有溯及力,如我国一九五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  相似文献   

5.
刑法溯及力问题是刑法修订后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该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在刑法溯及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应重点分析如何确定行为时的法律,以及几种特殊的刑法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相似文献   

6.
刑法规范的更迭涉及罪名的调整以及法律溯及力等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第12条采取的是溯及力分离主义原则,但从个案的处理结果来看,这种溯及力与既判力绝对分离的模式并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借鉴国外立法例,对《刑法》第12条第2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将溯及力规定有条件地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实现人权保障和刑罚惩罚的有机结合,才能够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7.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程序法从新原则是法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具体体现.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不仅指司法程序,还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根据传统溯及力理论,程序法的溯及对象应当聚焦在“正在处理的案件”上.在具体运用层面,程序法从新主要适用于管理性程序事项,而其例外情况一般针对于实益性程序事项、实体事项和既判事项.鉴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加强对程序法溯及力的法理梳理和条文细化.  相似文献   

8.
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涉及罪行法定原则能否得到最终落实。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内容上包括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溯及力和失效时间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2条将本条适用局限在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这一立法存在缺陷,缺乏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部分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立法将追诉时效不纳入到轻重比较的范围,但司法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溯及力,是错误的。"处刑较轻",包括法定刑和涉及刑的事项,还包括构成要件的改变,如果改成"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更好。  相似文献   

10.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诸多混乱、模糊之处,这其中既有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困境等理论层面的原因,也有刑法规范修订频繁等现实层面的原因。要突破困境,就必须明确刑法规范溯及力存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理论层面三个向度,并根据不同对象的特殊情况,对溯及力问题进行分层。通过“禁止溯及既往的形式”和“禁止溯及既往的效果”的划分,对“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工具化改造,以期实现在坚守“从旧兼从轻”基本原理的同时,赋予司法机关足够的解释余地;在直面复杂对象带来矛盾的同时,提供解决问题的一般性方向;在建构抽象理论工具的同时,回应司法实践现实需要的综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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