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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孙昌兴  秦洁 《江淮论坛》2010,(4):118-12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基本人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对特殊行业和领域应制定特别的法律规范,并实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87-194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然而,高度敏感、特异性显著的基因信息之于人格尊严关系重大,亟待特殊制度保护,但抽象概括的现行法缺少针对性,无法全面因应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保护及社会实践的制度需求,有必要开展专门立法,构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基因信息法三层制度体系。基因信息保护应以基因信息隐私自决与安全为先,兼顾流动利用;以自然人基因权益为本,衡平多重利益;实行法律与伦理共治,融合宽容及责任原则。据此,在基因信息类型化及可处理性分级的前提下,立足通用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明晰个人基因信息权益,厘清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和严格保护措施等处理前置条件,重点围绕基因信息处理告知同意,开展差异化制度设计,构造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意、以书面为原则的同意方式、同意的无条件撤回、基于基因信息类型的同意豁免事由等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4.
规制流氓软件应该在确保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与软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指导。在民事立法上确立网络用户隐私权、个人信息财产权、私有虚拟空间财产权和信息自由制度;在程序法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法上制定反流氓软件的专门法律和个人信息安全法;并通过修改刑法使得除关系到国家、国防和尖端科技安全之外的其他计算机系统也能够确保安全。  相似文献   

5.
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则因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而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基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应采取综合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同时以单行法的形式对不同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  相似文献   

6.
垃圾短信的泛滥已非“专项治理活动”所能解决,对垃圾短信的规制需要更加综合性和体系性的法律措施。现行法律规范主要从“内容”界定来规制垃圾短信的方式存在缺陷,应考虑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入点,结合“行为”的角度来规制垃圾短信。具体而言,应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框架下,规定个人信息合法收集者的保密义务、非法盗取者和非法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加强垃圾短信治理专门法规的建设,对运营商、SP等主体进行规范;并且在特别法立法完成之前,积极利用普通法的一般保护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遏制垃圾短信的泛滥。  相似文献   

7.
我国正迈向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被提上了议事E/程。尽管法学界已草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稿,但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尚未出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对这部法律的理论基础、立法模式、立法结构及其执行方式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本栏目特约来自郑州大学、东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8.
运用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针对快递行业消费者信息易泄密的现状,从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和快递行业角度研究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原因,给出国家加快立法、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和快递行业增强推动力的对策.研究结论对日益盛行的网购环境下处理好国家、企业、行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对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倪楠  王敏 《人文杂志》2022,(2):121-131
人脸识别技术是集人脸探测、特征抓取、数据匹配为一体的技术系统,它不仅能够基于人脸面部特征进行身份匹配,还能进行深入追踪。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成熟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满足了人们对便捷和高效的需求,但其作为一项依赖于信息存储和数据分析的新型智能技术,无边界的应用将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无限暴露、过度检索和滥用的风险。当下,我国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和规则措施,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经验,提出在“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框架下,依据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并行的原则,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规制模式,从顶层设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个角度寻求在人脸识别技术下更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模式。  相似文献   

10.
欧盟GDPR在“谷歌案”后逐步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借鉴GDPR被遗忘权理论的同时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其在具体内涵上与欧盟被遗忘权的概念存在分野与辨析空间。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之中,各法院对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分歧,需要在解释论上进行统一。在判断处理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处理目的必要性时,需要通过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利益平衡进行判断,并结合不同场景划定信息删除义务主体的范围;对于删除权的实现,实质性的物理删除应优先于匿名化的形式,以最大程度消除个人信息之上可能的信息聚合风险。  相似文献   

11.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是指劳动者对由用人单位收集或存储的,能够反映劳动者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所享有的知悉、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个人信息权受到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制约,极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内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由此可将其归属于劳动权范畴。通过劳动权救济模式比一般私权的救济模式更能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在此框架下,确立遵循利益衡量、最小损害、倾斜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救济三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考察侵权事实、侵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弱化对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地位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完善行政投诉、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等多元救济途径,从实质上保障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2.
在互联网时代,当人们享受着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服务时,不得不承担信息泄露、数据滥用的风险。Facebook数据滥用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便源于剑桥分析公司滥用个人数据信息。该事件违反了限制收集、目的特定、使用限制以及安全保障等多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同时,Facebook所使用的Cookies、API、VR以及AI等技术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以及滥用的高发领域。以此为鉴,加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从提升个人安全意识、自律互联网行业规则以及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多维度共同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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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5.
刘斌 《中州学刊》2015,(3):54-59
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信息获取能力、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也使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金融信息保护的规范依据不足。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进行免责,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缺失,金融信息受害人举证困难。金融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立法上可以从合同法路径和侵权法路径对其加强保护,并将其保护范围作为一个框架性概念,保持开放性。为了加强金融信息保护,我国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金融信息保护法规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明确将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严格限制格式条款的免责效力,强化金融信息保护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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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近年来,非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使公众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使采集和使用公众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律的规制下规范化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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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突显,现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框架主要是按照私人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逻辑来设计的。然而,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相比,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形成了公法关系,不同于私人机构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因此,告知—同意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基本考量应为信息共享前提下的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理由,并适用比例原则实现信息共享,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由履行法定职责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还应遵循科学、中立的组织规则,破除不对称的程序规则,适用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20.
区块链技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并非以完全匿名化的技术措施贯穿全链条网络,区块链技术以节点利用机器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去中心化处理为特征,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个人信息处理者集中化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为逻辑,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及运行逻辑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范逻辑产生冲突。冲突的化解需要在符合区块链技术发展特性的前提下衔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规范区块链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坚持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为价值面向,区分区块链多方主体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角色定位与责任分配、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合规义务以及创新区块链监管模式。基于区块链技术优化与相对解释论的立场,构建区块链上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体系。根据区块链具体应用实践以及信息服务主体对链上个人信息处理的关键要素有无实际影响力和参与程度,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主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的分级分类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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